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4月)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4月)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