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4月)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4月)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