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