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