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