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