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