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