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3年)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