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