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