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