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