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岐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