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