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