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