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在境外运输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