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 第二十三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