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