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 第十九条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