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