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 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