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