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