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