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