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注: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第十三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