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