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