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