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被引用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十七条 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