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