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