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 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 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四十二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