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