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