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