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