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