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