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概况;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概况;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