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