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