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