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第一百八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