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目录 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