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