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