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