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