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